10月12日14时20分,马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灵武市兴唐街由北向南行驶,至西平路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直行通过,车头与马某驾驶的沿西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宁A5H***号小型轿车左侧车身相撞,导致马某某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“第三十八条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”之规定。
当事人马某某负全部责任,当事人马某无责任。(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)